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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本届村(居)委会任期调整为5年

发布时间:2019/7/30 | 作者: | 文章来源:厅社区处

 

    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定,明确2016年和2017年选举产生的江苏省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和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延期至2021年,与全省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同步进行。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任期调整为五年的规定,贯彻中央关于“推动全国村‘两委’换届与县乡换届同步进行”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省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依法保障城乡社区居民民主自治权利,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将全省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和第六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统一延长至2021年。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认为,省政府议案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村党组织5年任期规定,推动全国村‘两委’换届与县乡换届同步进行”决策部署,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我省实际。为此,省人大社会建设委提出了决定草案,该草案经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省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和第六届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选举产生,根据修法前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原拟于2019年底任期届满,根据此次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统一延期至2021年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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